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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养老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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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2015年度苏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2015结算年度,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738元,下限为2697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178元,下限为5036元。


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200元、1680元、2160元、2520元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2、政府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本人周岁年龄为准)设定: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

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60元;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420元。

3、政府代缴费: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和低保对象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政府统一按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

单位: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外资单位2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个人:个人8%

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补缴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档(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记账办法:

1、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对应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2、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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