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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站> 苏州办事指南> 苏州收养办理> 华侨居民收养苏州孩子办理指南信息

华侨居民收养苏州孩子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弃婴儿童发现地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夫妻双方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于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井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需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登记时须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场,并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两寸);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各1张。

送养人:

(一)送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送养孤儿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危害可能的儿童(送养人为孤儿或类似儿童的监护人):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书;

(4)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裁定证明。

(三)选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送养人为该子女的生父母或监护人,或者被送养人本人)。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依法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生父母):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5)依法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五)社会弃婴

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

办理流程

政策咨询—当事人递交有关证件证明—受理—核准—当事人领取收养证

办理地址

苏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地址:平泷路158号

电话:65222404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服务收费2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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